问题 | 租赁合同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民法典租赁合同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出租人有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 3、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因没有及时维修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处租人。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一、租赁合同的形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即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约定,都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必备条款 1、租赁物的基本情况。租赁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履行,因此,它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为避免争议,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2、租期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未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3、租金条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租金支付时间。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 4、维修责任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二)选择性条款 1、转租条款。在合同中可以根据情况,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2、保证金条款。租赁合同订立时可以约定,承租方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约定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3、妥善保管责任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承租方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其他事项。在租赁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加以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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