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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出质人是否具有所有权
释义
    出质人是具有所有权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质权的,出质人只是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的,但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在出质人那里,没有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质权人,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将财产交回给出质人。
    民法典规定出质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质押物
    出质人有权要求返还质押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或者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因此,出质人在具备以上情况时,可以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物。
    民法典中担保人是否有权追偿
    担保人享有追偿权。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民法典质权是否是取得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并不是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而是取得对质押物的占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在抵押期间,对方只是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没有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抵押期间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设立抵押权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其中包括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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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