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A类人才:1. 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00万人民币的人才。2. 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0亿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二)B类人才:1. 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人民币的人才。2. 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3亿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三)C类人才:1. 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0万人民币的人才。2. 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亿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四)D类人才:1. 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5万人民币的人才。2. 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2500万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五)E类人才:1. 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万人民币的人才。2. 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500万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法律依据:《海南省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