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
释义 | 青岛市失业金领取标准2022是:各个区执行不同的发放标准,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西海岸新区每月按照1890元发放,而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每月按照1710元发放,发放的月数是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乘以70%,最高不能超过24个月,最低发放月数是3个月。 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南、市北、李沧、城阳、崂山、西海岸新区、即墨区是每人每月1337元,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是每人每月1211元;个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按月为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者可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人员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申请: ①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青岛市失业人员 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青岛市失业人员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青岛市失业人员(自2019年12月起,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岛市失业人员二、标准:个人就业前封存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可与本次新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合并计算,但累计总月数最高不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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