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常信访信息被记录的原因 |
释义 | 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符合职权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或告知信访人,并相互通报受理情况。 法律分析 正常信访会留记录的原因是: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法律客观: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拓展延伸 正常信访信息被记录的原因及其影响 正常信访信息被记录的原因是为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政府部门通过记录信访信息,可以及时了解民众的诉求和问题,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参考。同时,记录信访信息也有助于建立信任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然而,这种记录也可能引发一些影响,例如一些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一些信访者担心他们的隐私和安全。因此,政府在记录信访信息时应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关系。 结语 信访记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政府通过记录信访信息,及时了解民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同时,记录也需注意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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