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一、债务免除的效力以及法律效果 债务免除的效力: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法律效果:债务消灭;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二、免除债务的行为有哪些法律效果 一、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 二、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终止有多种形式,包括履行完毕终止、合同解除终止、混同终止等。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全是因为合同解除导致的。 2、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 3、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