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二级召回通知的停售停用期限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药品召回根据安全隐患分为三级,一级召回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二级召回可能引起暂时或可逆健康危害,三级召回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药品企业需制定召回计划并通知相关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时间限定为一级24小时内,二级48小时内,三级72小时内。 法律分析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拓展延伸 药品二级召回通知发布后,如何确保停售停用期限的有效执行? 药品二级召回通知发布后,确保停售停用期限的有效执行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制定明确的执行计划,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清楚停售停用期限的具体时间。其次,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未按期停售停用的药品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加强与药店、医院等销售渠道的沟通合作,确保他们及时停止销售相关药品。此外,加强公众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召回的认知,鼓励他们主动退还或停止使用相关药品。最后,建立健全的监测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确保停售停用期限得到有效执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结语 药品召回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三级。对于二级召回,确保停售停用期限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为此,需要制定明确的执行计划,强化监督执法,严惩未按期停售停用的药品。同时,与销售渠道进行紧密合作,加强公众教育,建立监测反馈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依据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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