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
释义 |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关联依据 1.《民法典》(2007年3月16日)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百一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的集体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因此应按照本条规定由相应的组织进行经营、管理。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由乡(镇)政府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乡镇人民政府经营或管理,因为乡镇人民政府不同于村民委员会,不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而是我国当前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同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的集体财产,而非国家财产,当然不应该由乡镇人民政府来经营或管理。 [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超的复函》(2002年1月24日,国法秘函〔2002〕14号)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来源:《土地案件办案高效手册》法制出版社,2012.7本书编写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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