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
释义 |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2)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承担问题: (1)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先诉抗辩权的先后: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2)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担保力度: (1)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2)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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