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总则中的商事制度的内容,《民法总则》首次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从而,确立了商事/ 商法的核心范畴。“营利”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虽然,部分民法及商法学者对此并不认同,但此乃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律”方式对“营利”范畴进行界定,该范畴又是商法中最核心的基石概念。商法的许多内容,无论是商主体( 企业),还是商行为(营业行为),都是在“营利”基础上衍生而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