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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代理后代理人承担责任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代理人违法代理被代理人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限的范围是怎样的
    代理权限即代理权的范围。代理权反映其质的规定性。代理权限则反映其量的规定性,即代理人可以在何种程度上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或者说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有多大的独立性。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限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确定,其权限范围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权限也各有差异。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在指定代理中,代理权限由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确定,在指定书中载明,依代理权限的不同,代理可分为全权代理和非全权代理。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三、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1、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中国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如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典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
    综上所述,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行使的违法代理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点在于被代理人对于该违法代理是否知情,知情的则要承担责任,因为被代理人放任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不阻止。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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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