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
释义 |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需要材料如下: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并应有投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如证明劳动关系及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事宜可以直接咨询劳动局,以劳动局的要求为准。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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