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我们可以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 教育 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