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唤的适用对象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传唤的对象包括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传唤包括原告和被告。 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传唤的对象包括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一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对于三类案件(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特别复杂,或者需要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可以延长拘传持续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传唤包括原告和被告。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传唤,没有规定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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