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经营项目。废旧物资,不含危险废物回收。批发零售钢材、木材、建筑材料、日用百货、装饰材料、五金交电。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零售,废旧汽车的回收与批发零售除外。 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非金属再生资源的回收。有色金属、机床设备、家用电器、电线电缆、计算机、电路板、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的销售,厂房、库房的拆迁及修缮工程施工,机械设备拆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下面这五类固废,废品收购站点一律不能回收: 1、废弃危化品容器:天那水容器、油漆桶(水性漆除外)、机油桶、农药以及其他不明化学物质的化学制品容器和包装袋。 2、医疗废物:注射器、药瓶、药品以及被污染的塑料包装。 3、线路板边角料、废旧电池、废柴油汽油桶、废旧电池。 4、放射性物质和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器械。 5、家庭废弃的杀虫剂喷雾罐、药瓶和药品、废旧电池。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