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 |
释义 |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1、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这个问题其实并没有固定的答案,一般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承包了土地的村民只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2、土地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并不是承包给家庭中的某一个人,即便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死亡了,但是只要承包土地的家庭中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存在的话,那么该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可以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 3、当承包土地的承包人及其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时候,也就是说该家庭已经消亡绝户的时候,那么被承包的土地就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去,然后分配给其他村民,不过承包土地上所获得的收益一般都是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继承的。 4、假如老人是独立户口,户口上没有儿女名字的话,那么土地一般都是由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去。假如老人不属于独立户口,户口上有儿女名字的话,那么土地一般都是由老人的儿女继续承包。 5、即便老人已经去世销户了,但是老人承包期间的土地仍然是可以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但是老人的宅基地却是无法被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老人的儿女只能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当房屋坍塌的时候,宅基地就会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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