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开证明有什么作用 |
释义 |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特征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医疗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一种,也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在审理当中,应严格认证。 1、诊断证明的合法性:诊断证明一般要求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有的乡镇等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比较随意,因此需要一定核实。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伤者就医的医院才能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出具证明的经办人是疗伤者的主治医生,诊断证明必须明确,不得出具如:有的主治医生无法确认伤情便出具多处软组织损伤、脑振荡等等诊断证明。等。 否则,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难以认定。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医院证明,经查实应认定为伪证,属无效证据,轻者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罚款、拘留。 2、诊断证明的客观性。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应建医疗档案,人民法院可到医院核实病历、处方,印证诊断证明书的真伪。 否则,诊断证明的客观性难以认定。对不客观的医院证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合情合理的解决。 3、诊断证明的关联性。诊断证明应确定因果关系,既确定是因交通事故导致!诊断证明内容不得自相矛盾,如前面说痊愈出院,后又说应再定期就诊、建议转院治疗等。对此,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处理。 (二)、赔偿义务人对诊断证明及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一、证明医疗费用方面的证据有哪些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要治疗的,就会产生相关医疗费用。医疗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因治疗所受的损伤或损伤所引起的疾病所花费的费用,另外还包括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必要的康复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器械遇等。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证据包括医疗费收据(收费凭证)、费用明细表、处方、医嘱、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这里的收据(收费凭证)应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如医院开具的正式收据等。 在确定医疗费用时,收据收费的项目应与医生处方以及伤者的病情诊断均相符,应具有一致性,以防止在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时,搭便车治疗其他疾病。另外也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支出项目。 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必要的康复费等,必须附有相应的诊断证明,且诊断证明中对所需费用的数额应予明确。 二、医院开证明在哪里开 确实生病的话拿着病历找医院门诊办公室去写疾病证明,然后加盖他们的公章就可以了。 XX市第一人民医院 疾病证明书NO.XX 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 工作单位 诊断情况: 医嘱及建议: 医师 主管科室年月日 注:未盖病假证明专用章无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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