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以员工“即辞即走”为理由扣工资是违法的。 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扣劳动者工资以替代通知期,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则涉嫌违法。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员工离职的时间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出辞呈后,如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如单位不需要,单位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不管员工离职时可能找不到新员工的替代品,也可能造成其他损失,即员工无需继续工作30天即可放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孙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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