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户口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分居多年的,申请人需同香港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2、定居香港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香港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3、 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地区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一方在港澳定居,子女为14岁以下内地居民; 4、 定居香港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指香港亲属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香港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香港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5、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定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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