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认定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以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为标准。 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