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参保大学生在校医务室就医时,须携带本人的大学生医疗保险证,由医务室的医务人员确认其身份,在就医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先由大学生个人垫付。参保大学生因病确需转诊的,应由校医务室接诊医师开具转诊单并经由校医务室盖章同意后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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