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