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 承包经营合同 而取得 承包经营权 ; 2、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从承包人手中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 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 法律客观: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