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等。
 法律分析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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