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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法律分析:
    办公地址: 泰安市泰山大街359号。官方网站: http://www.sdjtetc.com/web/index.jsp。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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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