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在挂号时出示社会保障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 2、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当地的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3、交费时,须将社会保障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最后拿到结算单据后,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社保卡。《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 法律客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