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有: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后者则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一、医疗纠纷私了利弊分析 (1)医疗纠纷私了的好处 其实私了是协商和解的有效渠道。例如,广东省每年发生各类医疗纠纷2.5万—3万起,其中诉诸法律的仅600起左右,行政调解的1000多起,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两万多起,占了总量的八成以上。可见私了并不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办法,恰恰是协商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 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堵塞了私了协商解决的渠道,增加了患者的维权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多了一道手续,使简单的问题往往变得复杂起来。患者会担心,如果一有纠纷就要去找医调委或法院,因专业知识欠缺,往往处于劣势,索赔会更麻烦。 其实有的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私了来解决的,不必一刀切。医疗纠纷属于世界性难题,医患双方都得尊重对方意志的自主性,任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作法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私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只要符合规范,遵守流程,双方都能接受,就不应当堵死这条渠道。 (2)医疗纠纷私了的坏处 解决医患纠纷,私了最不可取,这个判断有一定道理。无原则的私了,会掩盖事实真相,让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不仅可能沦为医方花钱消灾的途径,也可能成为患方漫天要价的手段,不仅不利于医方风险、责任意识的强化,也不利于患方依法、理性维权习惯的养成。可以说,无原则的私了,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影响是双向度的,既可能助长医闹进一步发展,也会纵容医疗机构借此逃避责任,确实不该提倡。 从根本上说,选择公了还是私了,无论对医方还是患方,都是经过利益权衡后作出的决定。对患方来说,选择私了,虽然不排除有私了能获更多赔偿的考虑,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无奈。必须承认的是,在医患纠纷中,双方的博弈能力并不对等。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等,其次是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再次是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对等。在种种不对等中,患方都居于明显劣势。而且,对患者来说,走公了途径,还有耗时长、成本高、取证困难、鉴定机构不中立等种种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私了无疑是患方的最优选择。 (3)医疗纠纷私了之医患赔偿协议 医患赔偿协议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后,就医方对患方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这种诉讼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应注意的是: 1、该种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得以这种方式了结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上不能显失公平。 二、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据调查显示,85%以上的医患纠纷都是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的。在医疗纠纷激增的今天,医患纠纷调解技巧的协商解决方式仍然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优点:首先,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是以妥协而不是对抗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其次,当事人有更多机会自行参与纠纷的解决,不具有强制性;第三: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第四,经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解决,能达到双赢的结果。因此,总的来说,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具有省时、省心、经济的特点,它因能快捷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从而成为医患纠纷调解技巧最好的方式之一。 缺点: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是由于此种方式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运作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医患双方的和解有可能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同时,所达成的协议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发生反悔,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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