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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
释义
    第六十六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一、环境破坏的处罚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二、环境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
    环境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但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所谓“其他方式”,主要指复议机关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到场,在公开听证、双方相互质证、辩论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二)复议机关在审理前或审理中要处理的有关事项
    主要包括:白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三)审理依据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既包括程序法依据,又包括实体规范性文件依据。其中程序法依据主要是《行政复议法》,实体规范性文件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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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3: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