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谷律师专栏】民法典第416条设定的超级优先权 |
释义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权,即抵押物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举例说明了在抵押物被留置的情况下,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高于抵押权人和其他担保物权人。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规定设定了一个仅次于留置权的超级优先权。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下面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举例】周某将其所有的一台价值50万元的工业机器人作价20万元赊售给吴某,约定50天内吴某向周某付清全部货款,为防止吴某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商定,吴某收到该机器人后将该机器人抵押给周某,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吴某向周某购买该机器人的货款。周某向吴某交付该机器人后十日内,双方办理了将该机器人抵押给周某的手续。后,吴某以该机器人为抵押向银行抵押贷款10万元,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吴某对周某和银行的付款义务到期后,如果吴某不能履行对周某和银行的付款义务,那么,周某可要求优先从该机器人拍卖款或变价款中优先于银行受偿。 假设我们修改一下案情:假定周某将该机器人交付吴某后,吴某又将该机器人交给孙某并委托孙某代为对外出租,并且,吴某与孙某约定:孙某每月报酬为3000元,吴某应于每月10号前将当月报酬支付给孙某。孙某收到该机器人后立即对外招租,但在一年多时间内始终无人问津,在此期间,孙某除收到第一个月报酬外,其他月份的报酬均未收到,遂将该机器人留置。在这种情况下,周某对该机器人的优先受偿权,将次于孙某的优先受偿权,周某、银行、孙某的受偿顺位(按优先级别从高到低排列)将变为:孙某(留置权人)—周某(抵押物价款的抵押权人)—银行(其他担保物权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享有超级优先权。在案例中,周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从抵押物的拍卖款或变价款中受偿。然而,如果出现了留置权的情况,留置权人将享有更高的受偿优先权。在修改后的案情中,孙某作为留置权人,将优先于周某和银行受偿。因此,受偿顺位将变为:孙某(留置权人)—周某(抵押物价款的抵押权人)—银行(其他担保物权人)。这一例子说明了民法典对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级别规定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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