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由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而开始。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或有证价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