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结算的原则和纪律 |
释义 | 银行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款项收付单位,在办理转帐过程中,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对于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结算凭证,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心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业务。 (3)对于邮电部门,应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银行结算凭证。 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四不准。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 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八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用户和他行的资金。 2、不准无理由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6、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7、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8、不准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银行结算原则是指银行、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准则。其内容包括: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即银行和企业单位在办理结算时须讲信用,按照经济合同或协议履约付款,按照各种结算方式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不得延缓或拒绝付款。 (2)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即银行只是作为清算中介,接受收或付款单位的委托,为企业办理结算服务,不再具有退付扣款、扣收罚金、审批拒付、处理纠纷等行政监督职能。 (3) 银行不予垫款。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的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而不负担垫付款项的责任。其实质是防止企业、单位在计划外占用银行信贷资金,以免打乱国家的资金和商品物资的分配计划。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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