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业主到物业管理单位(或售房单位)开具《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以下简称“交款通知单”)。如无物业服务企业(或售房单位)的,由区小区办代为开具。 (2)业主本人持身份证、交款通知单、全款发票(贷款的拿首付款发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交款。 法律依据:《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按照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