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初办出生证明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法律依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证件。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第十七条 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并规范签发证。 第十八条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签发机构须将情况说明、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证件,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 (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