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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资产评估依据有哪些
释义
    一、资产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
    7、《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9、《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1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1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1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1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 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 年 12 月 7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三次修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金融、税收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四)权属依据
    1、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部分设备购置发票;
    3、评估申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4、会计凭证等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评估人员采用的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正在执行的价格标准,具体包括: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和参数手册》(第二版);
    2、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其他的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3、电话询价、上网询价等市场资料;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及其有关说明资料;
    5、《中国机电产品价格手册》;
    6、IT专业导购网站提供的办公设备报价;
    7、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核实、勘察、检测、分析等所搜集的佐证资料;
    8、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资料。
    (六)其他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2、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3、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资产评估数据依据来源
    1、委托人提供,由委托人承诺合法、完整、准确;
    2、国家部门与协会单位,如各种产权资料、统计数据、信息报告;
    3、公开市场,如媒体报道、上市公司公告、价格指数,信源及可信度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分类甄选;
    4、第三方组织和机构,通常可引用参考,例如审计报告、鉴定报告;
    5、利用专家工作,引用符合标准的专家意见;
    6、评估公司自有数据库;
    7、其他渠道或方式获取。
    三、、资产评估作用
    资产评估主要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咨询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评估属于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活动,具有咨询的作用。咨询的作用是指资产评估结论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该意见本身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当事人要价和出价的参考。
    2、鉴证作用
    鉴证由鉴别和举证两个部分组成。鉴别是专家依据专业原则对资产交易的现时价格做出的独立判断,而举证则为该判断提供理论和事实支撑,使之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
    3、促进作用
    资产评估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可以促进产权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资产评估工作的国际化和进一步对外开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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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