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和保理合同可以分为的类型: 1、业务类型,有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等; 2、服务范围、期限; 3、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合同情况等。 保和保理合同的特征: 1、双合同构造:保理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1)基础合同(通常为买卖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 (2)保理合同:债权人与保理商 2、保理合同为要式书面合同(民法典第762条第二款)。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理商 3、保理合同的实质: (1)保理人为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款(也称“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或“贷款”)或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作为保理融资对价,债权人将基于基础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债务人对保理商负担到期清偿债务的方式,作为保理商保理融资本息、服务费、行权费用等债权获得清偿的“第一还款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