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其一,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对此又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其二,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系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具体包括:前诉案件已经审理但没有作出裁判;前诉案件一审已经作出判决,但该判决尚未生效;前诉在上诉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向后诉法院再行起诉的,后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可部分推出一事不再理原则。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