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2.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胎儿以及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几岁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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