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是指因病或事或其它原因暂时停止上学,学籍还保存在该学校,休学期满后返校继续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要求休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有以下情节应予退学: 1、连续两个学期出现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学分超过该学期修课总学分数50%的; 2、不及格课程学分按门次累计超过20学分以上的; 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单》,因病休学应附有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招生就业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