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条款发生争议 如何理解? |
释义 | 导读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负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裁判要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情简介 一、原告徐蕾通过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承租了被告中汇房产公司所有的一居室楼房一套,租期自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月租金为1600元。承租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甲方(徐蕾)应向乙方(中汇房产公司)支付1600元押金;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在甲方结清承租期间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后,将押金退还给甲方。附件5约定: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不视作违约,否则视作违约。 二、根据承租合同,徐蕾将1600元押金交付给中汇房产公司。2003年12月5日,徐蕾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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