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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公诉不服怎么办
释义
    对刑事公诉不服如何解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对一审判决,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这是因为任何犯罪行为既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侵害,因此,国家的专门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同时也代表被害人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着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在诉讼中是与检察机关同属控诉一方。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然不负责起诉,也就不应有对法院判决的上诉权。但是,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所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他们的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要提交上诉状,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起诉的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由检察机关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有错误,决定是否抗诉。
    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虽属于两类犯罪,但如其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所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是指在犯可和解之罪之前的五年内曾故意犯罪,该故意犯罪既可以是已经判决的,也可以是尚未判决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和解以被告人真诚悔罪为前提,如被告人不能真诚悔罪,即使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愿意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否则无异于“花钱买刑”。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查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流程
    1、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2、方式
    程序性审查。
    3、处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受理。
    刑诉法第15条第2至6项: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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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