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兵八年退伍国家怎么安排 |
释义 | 当兵八年退伍后是不安排工作的。 如果没有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或者是有一定的专长的,退役回家是没有人民政府分配工作的。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法律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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