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
释义 |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一、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二、 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向海事机构申请后方可进行: (一)五百总吨以上的船舶在海上拆修主机、锚机、舵机、锅炉的; (二)试航; (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熏蒸; 三、下列船舶进出港和在港内航行,应当向海事机构申请护航: (一)载重吨位超过三千吨且载有散装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闭杯闪点低于23°C易燃液体的船舶; (二)从事超大型笨重拖带的船舶; (三)可能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订)》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船舶保安制度,制定船舶保安计划,并按照船舶保安计划配备船舶保安设备,定期开展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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