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役军人去世的其妻子的待遇 |
释义 | 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从工作单位退休的,本人死亡后按照政策有丧葬费和一点补贴。退伍军人有工作单位或者在退休前非因工(因病)死亡的,本人死亡后有丧葬费,其配偶无工作的,年龄55岁以上或因残疾丧失劳动力的,有抚恤金。退伍军人无工作的,但属于参战人员、功臣英模的,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地政策给予补助。除上述情况外,退伍军人死亡一般没有社会保险和民政的补贴,其遗孀可以根据本人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等救济性补助。 退伍军人有不同的类型,有的是从工作单位退休的,去世后按照相应政策会有丧葬费以及少部分补贴。有的退伍军人在退休前非因工(因病)死亡的,本人死亡后有丧葬费,其配偶无工作,年龄55岁以上或因残疾丧失劳动力,有相应抚恤金。无工作的,但属于参战人员,由各省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政策给予相应补助。除了以上情况外,退伍军人死亡后一般没有社会保险和民政的补贴,遗孀可以根据本人的残疾程度还有家庭的经济状况申请低保等救济性补助。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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