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国政协常委是全国政协的领导机构,由全国政协主席任命,全国政协常委有两个级别,分别是正常委员和副常委。正常委员是全国政协常委会的成员,负责讨论和决定全国政协的重大事项,并参与全国政协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副常委是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副主席,负责协调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并对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决议负责。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