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疫情期间,如果不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如果是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企业,员工应该配合企业加班工作。 一、阻碍医护人员履行防治工作要承担哪些责任 阻碍医护人员履行防治工作的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根据相关通知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关于疫情期间公司员工工资的问题 疫情期间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疫情期间企业提前复工需要哪些材料 报备程序及材料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领至少提前2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指挥部备案,提供以下材料:(一)提前复工备案表;(二)疫情防控承诺书。县级指挥部收到备案材料以后,对材料齐备的,应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符合条件的,尽快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对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中央驻粤及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指挥部办理备案。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当每日将本辖区办理备案企业的情况汇总报送上一级疫情防控指挥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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