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 对于财产的轮候查封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的情形,待前一法院的查封结束后,后一法院的轮候查封即变为查封。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综上所述是律师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很大程度上的帮助您清楚了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 对查封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保护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的目的,通过专门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法律效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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