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起抗诉的条件主要有: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的; 3、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社会影响恶劣的等。 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