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10级的标准 |
释义 | 10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如下: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如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一、九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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