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行政执法: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2、行政执法的类别: 行政执法大致分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十个类别。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