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督的场所如下: 1、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各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 2、办公场所:在行政服务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明白纸等; 3、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4、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如下: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3、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6、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7、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综上所述,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督,包括在政府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依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督,包括在政务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现场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得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